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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学院工作的领导,推进党委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凡属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党委会坚持规范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六条  党委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  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基层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有: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重要决议、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研究贯彻执行的决定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安全工作上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学院办学方针、指导思想等有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性、方向性问题,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对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奖惩等作出决定。

(五)审定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单项指出在50万元的大额项目、重大财经事项和基本建设规划等问题。

(六)审定党委工作报告和讨论决定召开学院党员大会的重要事项;讨论制定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七)审定以党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作出的决定、指示。

(八)审定院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九)审定工会、共青团、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不是党委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作为固定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学院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党委会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真实。会议原始记录应当归档。党委会组成人员以外其他相关人员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学院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推动工作落实。一般由一位分管此项工作的党委领导主持,决定事项可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第五章  议题准备、申报和传阅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征求院长意见后确定。

各系所(中心)拟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可由分管领导或由学院办公室提出。

第十六条 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如意见尚不成熟或准备不充分,不列入党委会议题。

依照有关规定,凡涉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应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决策前,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讨论。

第十七条 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内容应当包括议题来源和依据、问题性质、调研过程、方案及其选择理由、资金来源、效益评估等。相关材料应当作为议题说明的附件。

第十八条 各部门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请示党委书记同意后,在党委会召开前3个工作日汇总到办公室。

第十九条 经过党委书记审定的议题,办公室应提前1—2天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资料送与会人员传阅。

第二十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阅知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并做好讨论议题的准备工作。传阅中如果对于议题有异议,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反馈意见,党委书记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议题。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组成人员对于议题和相关材料存有疑问或者有专门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直接向提交议题的主体询问,提交议题的主体应当认真答复。


第六章 讨论和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原则上只讨论会前确定的议题,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会议不予讨论。由提交议题主体向党委会汇报议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会议组成人员在会议讨论中,应当从学院全局工作出发,紧紧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有论有据,表明态度。与会成员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意见。

列席人员可以就议题内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赞成意见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未通过。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如果存在较大分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表决。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六条  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并将自己对议题的意见向党委书记说明。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除会议组成人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讨论的事项涉及出席会议人员本人及配偶、子女或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时,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与会者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纪律,贯彻执行会议决定事项,在决议未公布前不得传播会议内容。对决议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以外任何场合发表与会议决议不相符的言论,也不得对外透露会议讨论时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的情况。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督办和反馈


第三十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编发《会议纪要》。党委会议纪要由学院办公室拟写,一般在会后5个工作日之内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牵头单位(牵头人)或承办单位(承办人)须按决议要求认真落实,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三十二条 党委分管领导负责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党委会的决定,须由分管领导提出调整理由和建议,并报党委会讨论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在重大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向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和群众及时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和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发动,从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委决议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在执行党委决定的过程中,如果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党委会的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召开党委会议,通过集体讨论作出修改决定或撤销原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并且就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或者党委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7年5月8日起实施。